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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云财教〔2017〕180 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对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引导和鼓励作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自愿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市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全部符合以上条件的2023年毕业就业学生可申请;2017年至2022年毕业就业的学生可以补申请。
二、代偿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代偿额度
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代偿地区
(一)25 个边境县市
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二)迪庆州3个市县
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三)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市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市县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五、申请流程
(一)学生提交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2)原件(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请提前认真阅读审核表填表说明(附件4),再打印附件2手工填写。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3)原件、复印件各两份,加盖公章。
3、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市县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两份。
4、毕业证复印件两份。
5、电子填写《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见附件1)发送至所属学院学工办主任,学院汇总后发送至丁老师邮箱(1241926839@qq.com)。
所有材料填写内容须准确、完整、不得涂改,附件表格不得随意修改调整。
(二)院系审查
各学院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后在《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加盖学院公章提交纸质版一份。
(三)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1、财务处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代偿金额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招生就业处对学生就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结合本学院2023届毕业生就业情况,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于3月6日(周三)前将申报材料交至所属学院,请学院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于3月12日(周二)前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丁老师处。
(三)申报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可委托他人,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对以上通知有疑问的同学可以在3月1日前通过QQ1241926839与丁老师联系。3月1日后,可拨打电话0871-68339096咨询。
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学生工作处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招生就业处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