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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校短期来访外宾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促进和规范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短期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现行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外宾短期国(境)外来访,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籍人士为公务目的而对学校进行的短期访问。港澳台人士及代表国(境)外高校或合作机构的中国籍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境)外文教专家来我校进行讲学、授课、科研活动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        学校短期来访外宾接待工作按照“归口管理、计划审批、外口接待、讲求实效”和“谁主管、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做好短期来访外宾接待工作。

学校层面的外宾接待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学院(部门)层面的接待由学院(部门)负责。

第二章  接待计划的管理

四、        邀请外宾来访,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既估计已有合作交流项目工作的连续性,又注重积极审慎地开拓确有前景的新领域;按照“小、少、精”的原则邀请。

学校层面的来访邀请,有国际交流中心或相关校领导签发;学院(部门)层面的邀请,原则上由学院(部门)签发。学院(部门)签发的邀请函,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五、        邀请学院(部门)负责牵头,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认真制定接待计划明确来访者的背景、来访目的、活动日程安排、来访人数和天数、学校参加接待的校领导和相关学院(部门)人员、接待经费开支范围和预算等。

六、        接待计划按归口管理进行审批。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审核各学院(部门)的外事接待计划,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接待计划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执行。接待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七、        对于顺访和临时来访的国(境)外人员,接待学院(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国际交流中心,请示主管校领导后,妥善安排好接待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三章  来访组织接待

八、        邀请学院(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接待工作,保持与来访外宾的联系,及时为来访外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九、        接待工作要符合外事有关礼仪、规格和标准的要求。

十、        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态度热情,细致周到,保证安全,注意工作效率。

十一、              邀请学院(部门)在接待结束后,应及时将新闻稿和活动照片交国际交流中心发布在校园网站,并做好接待总结和影像资料等归档工作,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四章 接待经费预算管理

十二、              学校设“外事专项经费”,年度经费预算由国际交流中心汇总上报,由学校核定,由国际交流中心归口管理。各学院(部门)短期来访外宾接待费用,按审批的接待计划和经费预算,在外事专项经费中开支。

十三、              外事接待应当从严从紧控制接待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接待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十四、              外事接待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合作交流协议等,明确区分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外宾自理。无特殊情况,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达、离开当天),不得列支外宾在滇旅费。

第五章 接待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十五、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十六、              住宿及标准

外宾接待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求奢华。部级(含正副部级,下同)、校级(含正副校级,下同)、院士及以上级别外宾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部级、校级、院士及以上级别外宾率领的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其他外宾代表团可安排的宾馆标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十七、              日常伙食标准

外部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突出地方特色的饮食。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含酒水、饮料):部级、校级、院士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十八、              宴请及标准

1.  外宾在校期间,可安排正式宴请1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

2.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

3. 宴请外宾费(含酒水、饮料)标准:部级领导、院士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学校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学院(部门)宴请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十九、              交通费及标准

1.  外宾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负担外宾国际旅费。

2. 外宾用车按照对等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原则上由学校办公室交通车负责。 如学校无法安排车辆,则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公司租用车辆。

二十、              赠礼及标准

1.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不求奢华。实物纪念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云南特色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2. 赠礼对象主要为代表团团长及主要陪同人员。访问期间,学校或学院(部门)原则上赠礼1次,不重复赠礼。

3. 赠礼标准:每人次纪念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具有云南民族特色或我校特色的小纪念品。

4. 纪念品的购置:国际交流中心根据年度外事接待需要提前购置礼品,费用纳入年度“外事接待专项经费”预算。其他学院(部门)确需单独采购礼品,需将采购计划及预算列入接待计划一并审批。

二十一、      学校陪同人员及经费支出

学校陪同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从严控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二、      学校外事、财务等部门应加强对短期来访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学院(部门)要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二十三、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政府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十四、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留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 [国家汉办] [国家教育部]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