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根据国家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政策规定和云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28号),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厅字〔2016〕30号)等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要服从、服务于国家和云南省对外工作的方针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合理安排。
第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中心按照“归口管理、计划报批、任务审批、规范执行”的原则,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按其性质分为两类: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文化交流、和一般性因公临时出国(境)。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其中的教学科研人员,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学术文化交流合作内容,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文化交流互访、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
一般性因公临时出国(境),指除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之外的其他因公临时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
一般性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
公派出国留学和访问学者,参照学校公派留学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报批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于每年9月,组织全校次年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申报工作,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计划和一般性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国际交流中心主要负责提出校级团组的计划申报建议,各学院(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计划申报。各学院应结合学校国际化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认真研究、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并按时报国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对全校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学校外事主管领导审议批准。校级团组计划经学校领导同意后,上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
第七条 对于一般性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每项出访任务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以中国边防检查盖章日期为准,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前往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和地区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一般性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范围。
第八条 不安排照顾性、待遇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机构挂牌等活动。不安排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第九条 认真执行厅级领导干部出访限量管理规定。同时,学校或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安排同期出访;学校或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安排同团出访,也不安排同期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条 已调离我校且所从事工作与我校无关的人员,我校一律不安排因公出国(境)。
第三章 出访审批
第十一条 一般性临时出国(境)任务,须为上报并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任务,并须严格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
我校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团组出访的,须经学校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出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为上报并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任务,并须严格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须提前与拟访问的国(境)外单位沟通联系,商定具体出访活动,获取规范的正式邀请函和外方提供的日程,做好出访审批的准备工作。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购买或出具邀请函;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在外公务行程;严禁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出访任务审批手续,甚至伪造邀请函报批。
第四章 出访纪律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中心应采取集中形式,安排对出访团组全体成员进行行前外事纪律和财经纪律教育,并明确出访目的和任务,督促做好出访分工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二人及以上的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团组在国(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团组成员在境外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团长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在国(境)外的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应严格按批准的出访路线执行出访任务。应首选直达航班。未经批准,不得参加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擅自延长在外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增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在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工作方针和政策,严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不得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
第十九条 出访团组出访期间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禁借访问之机谋取私利,严禁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用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应避免在往返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点往返。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严禁在国(境)外向我国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对外收受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应增强境外安全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学校国际交流中心取得联系,及时妥善应对。
第二十二条 出访团组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因公证照,若发生遗失,须立即就近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学校国际交流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证照保管人应对有关后果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在出访任务审批程序启动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在学校OA办公网上,面向全校如实公示出访任务、团组成员、出访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出访结束回国或入境后两周内,团组须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组长签字的写实性详尽出访总结,并由国际交流中心上网公示。未按规定公示的,出访前不予审批,出访后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学校纪检监察室应监督公示过程,对教职工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经费管理应严格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8号)执行。出访团组应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原则,不得超预算开支经费,不得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明确审核责任,对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中心和各学院(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出访经费的预算管理,并严格进行出访经费审批。如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访经费由相关科研项目费、课题费等按规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访费用包括规定标准范围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以及因换乘国际交通的国内段旅费、办理因公证照费用和签证费、国(境)外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和资料费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参照财务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访团组或个人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七章 领导与督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国际交流中心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职能,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外事专办员制度。
第三十条 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做好出访任务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国际交流中心牵头做好指导、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室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和弄虚作假等情况在内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院、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