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学校长期、短期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使教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外籍教师聘请效益,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聘请外教来校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先进教育理念和先进教学、科研方法的重要途径。同时,对提高学校国际知名度具有积极意义。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二. 外教聘请工作应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学校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三. 聘请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对于更适合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不聘请外教承担。
四. 外教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随着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逐渐扩大专业教师的学术、业务专长,积极发挥其作用。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类别
五. 长期外教与短期外教
1. 聘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各类外教称为长期外教。
2. 聘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各类外教称为短期外教。
第三章 聘用条件
六.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学校合作交流,业务水平较高并复合学校实际需要。
七. 身心健康。长期外教属初次来华者,需持有符合资质要求医院的合格体检证明。
八. 聘请为外教者,应具有至少三至五年的教学、科研经历及相应的成绩。其中长短期外教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在相应学术领域有良好造诣。
第四章 聘用申报审批程序
九. 聘请各类长期外教(含语言类)的二级学院,负责多渠道、多方位物色、筛选、考核、选定受聘外教人选。聘请二级学院将所确定的人选相关材料交国际交流中心按程序审核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学院聘请外教第一负责人。聘请二级学院可在国际交流中心按有关政策确定的工资范围内,与拟聘人员商谈受聘期间的工资待遇。
十. 聘请短期外教项目采取按“计划立项、项目负责人负责、滚动调整”的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对立项申报、教师聘请、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汇报总结等全过程经有关二级学院及国际交流中心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管理
十一. 归口管理:外教管理,实行主管校级领导领导下的国际交流中心(日常事务、办理聘用手续事务)和聘请二级学院(教学及其他活动安排)归口管理制度,共同参与,做好管理工作。聘用外教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本二级学院聘请外教的第一负责人,并由该学院的外事秘书具体处理本学院的外教事务及与国际交流中心的沟通联系。外事秘书应是政治、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教师;能与外教保持经常、良好的沟通;帮助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中心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共同做好外教的管理工作。
十二. 合同管理:长期外教人选确定后,国际交流中心代表学校,根据二级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拟定中英文合同,并与外教签署。短期外教则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十三. 聘用二级学院负责对外教进行教学、科研管理,包括:
1. 外教的日常教学与科研等业务工作的管理以各聘用二级学院为主。
2. 聘用二级学院负责向外教介绍所在学院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教学任务或科研合作计划,组织好具体项目的实施;
3. 聘用二级学院负责审定外教教学四大件。
4. 聘用二级学院应建立并实施对外教的听课、评估制度,对教学态度和效果定期检查、评估。
5. 聘用二级学院负责受理外教请假事宜。病假三天以上、事假二天以上告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十四.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外教的日常及行政管理,包括:
1. 协助外教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外国人员工作证和居留许可。
2. 介绍我国国情和教育制度,要求他们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3. 介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外教遵守教师课堂行为规范,包括:
①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②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
③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
④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
4. 督促、检查有关聘请二级学院对外教的使用情况,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反映教师的意见要求。
5. 负责长期外教的合同管理。
6. 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外教,根据二级学院的推荐材料,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进行表彰奖励。
7. 将每年度外教项目执行情况汇总,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后,报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外专局。
8. 协调解决外教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十五. 其他管理:
1. 生活管理:生活管理是教师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生活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各种活动,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2. 安全保卫:聘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中心应保持与学校有关部门及与地方外办、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作好保障国家安全及相关工作,并会同公安局、派出所做好外教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章 执行
十六.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十七. 本办法中若有与今后有关上级新颁布的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